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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3-03 09:13:42 来源:http://www.gxhdwy.com 分类:行业资讯 次浏览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南宁市实现排水和污水处理地方立法全覆盖。


《条例》发布后,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防范和治理城市内涝作了哪些规定?

对污水的排放和管理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排水设施作出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二、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


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四、要求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作了规定

一、明确保护主体及其职责。《条例》规定,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和养护,发现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负责运营和维护。


二、划定设施保护范围。为预防和降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坏事故的发生,保障设施运行安全,《条例》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


三、加强保护措施。《条例》规定,对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加强对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须立即制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等等。


四、实行信息化管理。《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管理现代化。


为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充分融入法律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二、强化日常维护。《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易涝点,配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切实提高我市排水防涝应急抽排能力,降低城市内涝灾害发生率。


对污水的排放和管理有较严格的规定

一、实行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针对大量的住宅建设项目,《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考虑到我市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住宅存量仍较大,《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二、强调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条例》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目前我市污水排放仍实行国家标准。


三、执行预处理制度。为规范污水预处理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污水,应当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从事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条例》从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养护与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作出全面科学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城市内涝防治机制、雨污分流建设管理、排水管网保护机制、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当前和今后南宁市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对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为、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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